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2)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原告资格,但由于其死亡或者终止等原因,失去了诉讼权利能力。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本来没有原告资格,因与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系,在这些主体失去原告资格后,获得了原告资格。获得原告资格,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是以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形:

1.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的 在这种情形下,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贝鲁养关系的亲属。

此外,在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在这种情形下,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的消灭、结束和变更。其终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生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组织消灭。即组织的资格在法律上最终归于消灭和结束,其权利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2)组织分立。即原来的组织分解为两个以上的部分,成为两个以上的新组织。两个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都向法院起诉,为共同原告。3)组织合并。即两个以上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并组成一个新组织。合并后形成的新组织承受原组织的权利。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属于继续诉讼的,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被 告

(一)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既是行政诉讼的特征,也是被告的首要特征。

(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被告的确定

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须确定适格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诉讼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受理。确定被告的原则和标准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逾期作出复议决定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复议决定无效;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起诉的,而仍符合起诉条件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以最初行政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本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该派出机关有授权的除外。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通知该非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9)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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