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但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律师以外的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在法院内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准予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举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如果隐瞒、扩大或者捏造事实,作证的,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证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5.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对双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涉及的有关方面情况最为了解,其所作的陈述最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同时,当事人又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又易于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捏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6.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确有理由时,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或者直接采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勘验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作的书面记录。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对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当场作出处罚的情况所作的记录。由于这种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单方进行的,为了保证其具有证据力,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笔录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有当事人或者现场见证人签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进行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明确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1)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3)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假定,作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举证责任的确定,说明已作出某种假定,因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在难以确认事实、辩明是非的情况下,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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