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二)当事人的涵义与特征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诉讼程序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及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为了向人民法院提供客观事实及翻译活动的人,如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均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包括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凡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当事人。

(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而作出的,因而对他们有拘束力。这一特征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重要区别。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11)对己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5)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次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原 告

(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的法律特征是:1)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是原告的特征之一,也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从诉讼权利能力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具有在行政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具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某一特定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

(1)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如前所述,外国人和元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在外国法院没有对我国公民进行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也具有原告资格。

(2)法人。指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即法人以外的组织,或称为"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经济组织。

法人提起诉讼的,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在实践中,关于原告资格问题有以下特殊情况: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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