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经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要再审时,应由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但对于维持原判的上诉案件的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利用要求原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参考。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3.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因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提出抗诉。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四)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重新组成合议庭 原合议庭成员应自行回避,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以免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径行起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帧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党理;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六节 行政裁判

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适用程序性法律规范。执行程序性法律规范包括: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1989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2)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适用行要诉讼法过程中,对行政诉讼法所作的司法解释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基本程序规范依据。

(3)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曳明确肯定其作为特别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性。

(4)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显得比较简单,许多在诉讼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最为具体和详尽。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2.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范作为审判依据来判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制定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当作为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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