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裁判,而且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审是第二审的基础,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两者所适用的程序基本相同,但第二审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律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必须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不需要开庭而作出裁判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审理上诉案件:2)必须是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如果事实不清楚,仍要开庭审理;即使事实清楚,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也可以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见,开庭审理是原则,书面审理是例外。

(3)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在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得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五、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涵义和类型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再审程序和提审程序两种程序。

(1)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再审,即人民法院自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二是指令再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的审理。

(2)提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为基础,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程序。两者的区别在于:

1.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诉往往能为该程序的提起提供线索,但其自身并不能直接引起该程序的发生;而有权提起上诉的,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 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而第二审程序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既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6.程序的性质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种事后监督和补救措施;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挺起程序: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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