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二十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23页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行政案件执行程序的发生,除有执行根据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意味着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应当延长履行期限。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者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

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

(一)执行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

1.申请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强制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侵犯事实根据的;2)明显侵犯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予以执行的诉讼行为。案件是否需要移送执行,由该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说来,下列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用移送执行创方式: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内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判决;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的裁定;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决定。移送执行时,承办案件审判人员应填写移送执行书。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后,连同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交给执行员,也可将案卷材料一并移交。

人民法院执行庭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庭的,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有执行根据、申请人是否合格的当事人、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等。

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措施。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1)划拨或者转交、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2)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 1)对应当归汪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包括暂时不能进行和完全不能进行。

1.执行中止 即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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