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临床助理医师卫生法规新增考点

发布时间:2018-12-22 共1页

 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卫生法渊源 制定机关 备注
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卫生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卫生行政法规 国务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 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卫生行政规章 国家卫健委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卫生标准 国家卫健委 强制性卫生标准
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 最高法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卫生国际条约 国际 《国际卫生条例》



二、卫生法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等各种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即卫生法效力的地域范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卫生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规章等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有效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卫生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间和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卫生法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执业医师法》第48条规 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对卫生法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其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如一般公民或者当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释和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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