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卫生法渊源 | 制定机关 | 备注 |
宪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根本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
卫生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 |
卫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各地方 | 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生效 |
卫生行政规章 | 国家卫健委 | 卫生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相抵触 |
卫生标准 | 国家卫健委 | 强制性卫生标准 |
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解释 | 最高法 |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卫生国际条约 | 国际 | 《国际卫生条例》 |
二、卫生法的效力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等各种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 即卫生法效力的地域范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卫生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规章等只在制定者管辖的区域内有效 |
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 卫生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间和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卫生法实行不溯及既往原则)《执业医师法》第48条规 定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
三、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对卫生法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依其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及其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如一般公民或者当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释和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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