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师执业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立(调整)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周宋良
成 员:陈爱双、赵明忠、陶宝东、陈凌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干训站,陈爱双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确定并下达业务水平测试方式和内容;负责考核结果及医师注册信息汇总;负责考核不合格医师处罚;负责考核机构及被考核医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考核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二院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县人民医院承担本院、县妇保计生中心、县疾控中心及大盘片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中医院承担本院及安文片区、新渥片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二院承担本院及玉山片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三、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
四、考核对象
2015年11月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县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多点执业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执行简易程序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等指令性任务;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五、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本周期业务水平测试必须包括《中医药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六、考核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于1月31日前通知本机构的医师参加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按照考核程序将医师划分为一般程序考核或简易程序考核。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通知后填报《磐安县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1),并于2月9日前报考核机构。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知辖区内诊所、村卫生室、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并接受医师定期考核报名与汇总工作。
(一)一般程序考核
1.参加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3),并于2月7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于2月9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在3月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于3月26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按照规定,于4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5月10日前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时报县卫计局备案。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包括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二)简易程序考核
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2),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签署意见并于2月9日前报送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在3月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于3月23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三)考核结果
1.作出考核结论(5月1日-5月10日):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目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停止使用,从本周期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直接录入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 医师完成考核并合格的,考核机构应当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2.考核结果发放:考核机构于5月10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后,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附件5)上报县卫计局干训站,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考核不合格的发放《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4)。我局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我局对其进行注销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3.考核结果复核: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医师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需办理注销注册。
(二)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
(三)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确保医师定期考核有序开展。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卫计局干训站联系。有关考核工作的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