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2013-2014年山东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2 共1页

山东省卫生厅印发2013-2014年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卫科教国合字〔2013〕43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省统一规划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含中医)培训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社指〔2013〕17号),我厅制定了《2013-2014年山东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厅

2013年10月9日

2013-2014年山东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提高乡村医生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培训对象

全省范围内(不含青岛,下同)纳入设置规划的村卫生室中,已取得《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包括助理执业医师)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临床基本技能、急诊急救技术、合理用药知识、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适宜技术等。各市卫生局可根据实际对培训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四、培训形式与要求

采取集中理论培训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形式,理论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实践技能 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一)理论培训。以市为单位,由各市卫生局确定以下任一方式进行:

1、视频教学方式。采用由我厅委托、经政府集中采购中标的培训机构制作的视频课件,以乡镇卫生院为教学点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各教学点视频教学服务器及培训课件的安装和维护;建立具有远程监控、教学管理功能的网络管理平台,对参加培训的乡村医生进行统一登记,记录学习情况,进行考勤管理。采用视频教学方式进行的,由各市卫生局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2、充分发挥有关医学院校、市县医学教育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培训大纲和培训材料,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乡村医生培训。

(二)实践技能培训。由各市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登记统一使用《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证书》。培训结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统考。统考成绩合格者,授予集中培训学分20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山东省乡村医生集中培训学分证书》,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时间安排

培训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3年10月至2013年11月,做好培训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订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视频课件制作、各教学点教学设施配备。

(二)培训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组织开展培训。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7月-8月,对培训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六、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是由省卫生厅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监督辖区内培训工作的实施;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七、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省财政对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项目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市、县两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指〔2013〕17号文件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   

八、监督评估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强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培训组织管理、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各市卫生局于2014年8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交培训总结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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