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辅导:保险经济补偿论
经济补偿论认为,保险的基本性质是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但有三种不同的表述:损失补偿合同说、损失分担的经济补偿制度说和互助共济制度说。
理论 ①损失补偿合同说,由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提出。马歇尔生活在英国海上保险发达的年代。其间,英国颁布了著名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马歇尔的学说正是从法学角度对海上保险性质作出的一种说明。他认为,保险是藉以补偿损失的一种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一方接受商定的货币额,对另一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②损失分担的经济补偿制度说,由德国经济学家A.H.G.瓦格纳所倡导。瓦格纳从宏观经济的角度对保险的性质进行考察,认为保险从经济意义上说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造成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③互助共济制度说,由日本经济学家园乾治提出,认为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助共济制度。
补偿原则 保险经济补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使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补偿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②补偿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并以保险利益所受损失为限;③如果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不大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以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④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高于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补偿仍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
补偿原则的核心是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经济补偿,任何当事人均不应从损失事件中获得额外的好处。由此导出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即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方对损失负有责任,则保险人得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追偿,并获得以所提供补偿为限的利益。分摊原则是指在有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共保同一保险标的时,有关保险人要根据实际损失和各自承担的责任,按比例分摊损失赔偿金。
补偿形式 保险补偿通常有四种具体形式:现金给付、修理、重置和恢复原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补偿采取现金给付的方式。在汽车保险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将受损汽车送到保险人指定的或授权的汽车厂进行修理。重置主要应用于玻璃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保留采取恢复原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譬如,替被保险人重建一幢被火灾摧毁的住宅。
生命价值补偿 经济补偿原则是以保险利益为基础的,并以保险利益是可以用货币表示的价值量为前提条件。人的身体或生命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因此,通常认为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924年,美国学者S.S.休布纳把生命价值概念引入人身保险领域,提出了生命价值说。他认为,人的生命也可以估价,人寿保险就是补偿人的生命价值损失的经济手段。他定义个人的生命价值为一个人的家属或被抚养人合理地期望从作为家庭收入或抚养人那里获得利益的价值。个人生命价值在数量上为个人预期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等于个人未来预期收入减去自身维持费用后的净值。休布纳设计了两种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生命价值方法和需求方法。生命价值说提出后,在保险界产生较大影响。计算生命价值方法已用于保险界作为理赔计算的参考方法。
参考书目
J. T. Steel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 Insurance, Burlington Press Ltd.,Cambridge,1987.
S.S.Huebner, Life Insurance, 10 ed.,Prentice-Hall Inc.,Englewood Cliffs,N.J.,1982.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