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防治管理预防条例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十条性病防治机构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性病的危害、传播方式和防治知识。医学院校应增加性病防治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性病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性病的医源性感染,推广使用二次性用品和注射器。

  第十二条对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和有关出入境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发现孕妇患有性病时,应当给予积极治疗。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新生儿1%硝酸银点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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