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卫生法规大体有三种类型:
1.第一种是专项法律法规,又分4个层次。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劳动卫生单性法律;
(2)由国务院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3)由卫生部制订的劳动卫生行政规章,如《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实行条例》(1980);
(4)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制订的法规,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88),上海是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工业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卫生监督办法》(1983)。
2.第二种为非专项法律法规。但其中含有相关的条款,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列有“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中含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循的法规和采取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条款。
3.第三种是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发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常以决定、办法、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出现,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访毒工作的决定》(1984)、卫生部《关于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的通知》(1983)、原劳动部颁布的《粉尘危害分级检查规定》(199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