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组织管理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七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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