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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