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福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