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医学应急培训和演习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应急办负责制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卫生部核应急办制事实上的医学应急救援培训计划制定当地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核电厂运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第三十四条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应在国家和地方应急组织宣传教育大纲的指导下,结合医疗、卫生的专业特点,开展对核电厂附过的居民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核应急办负责组织不惊动公众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演习,每三年至四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医学应急培训、演习后应当进行评估,并由卫生部核应急办做出书面总结,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赂国家核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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