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三十九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