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营养午餐的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营养午餐,是指以保证学生生长发育,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目的,根据学生营养需要,按照合理营养与平衡膳食要求而配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的膳食和食品(以下简称学生营养餐)。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有“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五条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程序如下: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注明申请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3000平万米以上的, 三资企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目前暂不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申请办理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证申请。符合《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核发有“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除根据《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二)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
1.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
2.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食物配料资料3.根据食物配料编制的食谱
(三)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四)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牛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五)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用时限。
(六)营养工作人员资料。
第七条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生营养餐生产经营过程应符合《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要求。每餐供应5000份以上的应建立食品检验室。
(二)学生营养餐应符合卫生要求,营养素供给量应符合“学生营养午餐供给量”(WS/T100-1998)标准的要求。目前暂不允许在学生营养餐中配供冷荤、凉菜类食品。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