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监督和监测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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