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实施每周小结,每月有总结。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