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因此,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如果界定建设项目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按我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上述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当属初步设计阶段。
防护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内容
1 一般规定
1.1 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设项目一般情况、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资料,其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职业卫生篇章,篇章的主要内容有7个:
1.1.1 设计中所遵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地方卫生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规程。
1.1.2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包括项目概况、用途、生产性质、设计能力、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
1.1.3 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部位、存在的形态、主要的理化性质和毒性及危害的范围和程度。
1.1.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用的建筑设计和职业病危害卫生防护措施及预期效果。但对于因工艺或设备本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要进行说明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1.1.5 根据生产特点和卫生级别、职工人数及构成,设置生活卫生设施,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女工卫生室、卫生间、应急救援设施及必须配备的设备。
1.1.6 写明用于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经费概算及占工程投资总额的比例。
1.1.7 存在问题。
1.2 凡不经可行性研究阶段而直接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尚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3 初步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后,须由该部门签署相关文件。
1.4 建设项目中用于卫生防护设施及生活卫生设施的经费,必须在初步设计中编制专项概算,列入建筑项目总概算内。
2 总平面布置
2.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将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二者之间。
2.2 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职业病危害最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上述设施的地段,合理确定其余设施的相应位置,避免相互影响和加剧危害程度。
2.3 生产区内应该将热加工与冷加工分开,产尘的工作场所与产毒的工作场所分开布置,高噪声工作场所应布置在远离生活区的厂区边缘。
2.4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与其它工作场所和厂前区和生活区之间应设有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
3厂房和设备布局
3.1 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得小于相对两个建筑物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3.2 高温工作场所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得小于45度。
3.3 产生强烈振动的工作场所应采取防止振动传播的措施,产生振动和噪声的工作场所墙体应加厚,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应符合隔声吸声要求。
3.4 产生电离辐射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应设在单独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的一端,并要有足够的建筑面积,按放射场所的有关规定布局。
3.5 在同一工作场所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危害的种类和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工作场所的下风侧。
3.6 能布置在工作场所外的高温热源,尽可能地布置在工作场所外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能布置在工作场所外的高温热源和工业窑炉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工作场所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3.7 采用局部排气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业用槽应靠近工作场所的外墙。
3.8 产生振动、噪声、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布置在工作场所的一端。
3.9 多层建筑的厂房内,产生振动、噪声的设备应布置在底层,而产生高温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则应布置在高层。
4 卫生防护设施
4.1 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
4.2 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资料。
4.3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风气罩必须遵循设计原则,罩口风速的大小需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
4.4 通风排毒、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4.5 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
4.6 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应有坡向排水系统的一定坡度。
4.7 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有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措施,并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使其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要求。
4.8 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高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
4.9 设计中防高温和热辐射、防潮湿、防寒、防恶臭措施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及相应的规范执行。
4.10 工作场所采光照明应分别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2001)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4.11 设计中应有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当使用循环风时,进风需经净化,进风中粉尘或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不得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规定的该物质PC-TWA限值的30%。
4.12 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质或易挥发性物质且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地方,必须设置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器和事故通风设施。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设置应急救援场所和设施。
4.13 从事生物危害的特殊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通用准则》的规定。
4.14 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均须在初步设计说明书中提出定量的预期效果。
4.15 凡设有自动化集中控制的建设单位,应有有效的人体工效学方面的设计内容。
5 生活卫生设施
5.1 新建企业职工食堂、托幼机构、浴室、卫生医疗机构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5.2 新建企业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或委托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3 工作场所应设置饮水设施,并应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女工卫生室,按工作场所卫生级别要求设置淋浴间。
5.4 改建、扩建、续建项目中的生活卫生设施必须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