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应:
指定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见以上问题4);
利用本条例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评估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事件并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见以上问题5);
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要求对关于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
应对有可能在国际间传播的公共卫生风险;
发展、加强和保持发现、报告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在指定的国际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提供常规设施、服务、检查和控制措施,以预防疾病的国际传播;
向世卫组织报告在本国领土外发现的公共卫生风险的证据,后者有可能引起疾病的国际传播,表现为输出/输入性人间病例、携带感染或污染的媒介、被污染的物品;
对世卫组织建议的措施采取适宜的行动;以及
在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方面与其他缔约国和与世卫组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