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的规章,赋予世卫组织新的职责和责任。世卫组织将加强履行新义务的能力,为此应:
在总部或区域办事处指定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联络点(见以上问题4);
对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酌情向缔约国发布公共卫生信息;
向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国际关注的突发事件的缔约国提供技术援助;
支持缔约国评估现有的国家公共卫生机构和资源并发展和加强监测和应对以及指定入境口岸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
确定缔约国依据本条例报告的某个特定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供外部专家的建议(如提出要求);
在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制定和推荐由缔约国采取的重要卫生措施(附外部专家的建议);以及
监督《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执行情况,并修改指导准则,以使其始终科学上有效并与变化中的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