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近年来旅行和贸易的大规模增长增加了疾病国际传播的可能和机会。虽然从源头上迅速应对是防止疾病跨越国境的最有效方法,但对国际交通工具及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采取的常规公共卫生措施可进一步减少疾病传播的危险。因此,缔约国需要指定主要的国际机场和港口,以发展和加强《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1列举的能力。此外,出于公共卫生的正当考虑,缔约国可指定应发展上述能力的陆地过境点。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后,应尽速完成以上指定工作,因为本条例设定的时间表从这一日期开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