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承认,本条例应与其他相应协议相辅相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世卫组织和其他主管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之间在执行本条例中的合作。因此,世卫组织将继续加强与不少组织(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旅游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长期工作关系。除以上专门机构外,世卫组织还将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洲联盟和南方共同市场)合作,在各自区域的国家中执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