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相关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药品管理法》相关法律责任:

  1.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工商部门处1~20万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经营执照,并通知药监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

  2)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2.第九十一条规定中的第一款属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有关规定。第二款为对医疗机构与人员的规定:

  医疗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医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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