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聚集,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社交、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购物、餐饮、旅游和居住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七类28种:

  1.住宿和交流场所,如宾馆、饭馆、旅店等;

  2.净身与美容场所,如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

  3.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

  4.文化交流场所,如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5.商业活动场所,如商场(店)、书店等;

  6.就诊和交通场所,如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7.体育、休息场所,如体育(馆)、游泳场(馆)、公园等。此外,邮电局、照相馆、银行营业厅、集贸市场等尚未纳入法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待今后从立法上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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