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监督采样规定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1.消毒产品监督采样工作必须有管辖权限的传染病卫生监督员或综合监督员承担

  2.监督员可向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无偿采集消毒产品

  3.监督员在采样时,必须向被采样者出示监督员证,说明采样的目的和检验项目

  4.监督员在采样时,必须现场制作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刷的、盖有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采样记录单(一式二联),监督员签名后,交被采样者核对签名,并留置一联

  5.监督员采集的消毒产品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毒药物

  (1)单件包装在250克(毫升)以上小包装的消毒药物,微生物检验和毒理检验每件样品各为5件包装(如做腐蚀性试验另加5000毫升);

  (2)单件包装在100~250克(毫升)之间小包装的消毒药物,微生物检验和毒理检验每件样品各为10件包装;

  (3)单件包装在100克(毫升)以下小包装的消毒药物,微生物检验和毒理检验每件样品需要量分别按第1项规定折算;

  B.消毒器械

  消毒器械按其实际类型及需检测的项目采集1~2件样品;

  C.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至少随机抽取同一批号的4个中包装,样品的最小包装 不应有破裂,检验前不得开启;

  D.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至少于同一批号的3个大包装中随机抽取15个小包装

  6.监督员不得擅自进行采样,随意扩大采样量,私自处理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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