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学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的宗旨、对象、内容、方式、考核及实施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
2 防护培训对象
2.1 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的对象。
2.2 除医用诊断X线工作者、核医学工作者、放射治疗工作者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之外,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见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一般培训。
3 防护培训宗旨
3.1 防护培训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3.2 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a. 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b. 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c. 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4 就业前和就业后培训
4.1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之后才有资格参加相应的工作。
4.2 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4.3 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应定期接受再培训。
5 防护培训内容
5.1 防护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附录A(参考件)、附录B(参考件)列出的放射防护培训内容提纲和专题培训课程可供参考。
5.2 在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中应强调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和最优化分析必须列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5.3 接触医用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
5.4 X线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应列入相应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课程。
6 防护培训方式
6.1 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
6.2 课堂教学可以基础知识为主,较系统讲授共同性内容;也可以某方面专题为内容举办培训班。
6.3 现场实习以实际操作为主,侧重培养学员掌握防护技能。
6.4 个人学习应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并选择合适教材,提出统一要求,各人自行安排。
7 考核
7.1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应列为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业务考核的内容。
7.2 新参加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有上岗工作的资格。
7.3 每三年左右应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8 防护培训工作的实施
8.1 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对本单位的防护培训负责,从组织上落实放射防护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核查培训效果。
8.2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必须负责督促并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防护培训工作,同时建立一支能够胜任防护培训教学及考核任务的队伍。
8.3 防护培训教学人员不仅要有较好的理论素质,而且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8.4 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培训情况应建立档案,记录他们的技能水平、受训课程、考核成绩等。这些记录的保存时间依档案类别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