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

  3.2 城市:

  3.3 集中式供水: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

  3.5 二次供水: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2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附录A 饮用水源中有害物质的限》

  6 水质监测

  6.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

  6.3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6.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

  6.5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检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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