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1. 技术要求

  1.1原料要求 原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2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杂质或腐败变质。

  1.3卫生要求

  1.3.1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理化指标(mg / kg)

项 目 指 标
饮 液 固体饮料* 胶 囊*
铅(以Pb计,mg/kg)
砷(以As计,mg/kg)
汞(以Hg计,mg/kg)
≤0.5
≤0.3
-

≤0.5(≤2.0)

≤0.3(≤1.0)
- (≤0.3)
≤1.5(≤2.0)
≤1.0
- (≤0.3)
食品添加剂
按GB2760-96执行
其他污染物 以原料或产品按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执行

  注:*1)括号内是以藻类、茶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卫生标准。

  2)供儿童、孕产妇类食品不得检出激素类物质。

  1.3.2 微生物指标(见表2)

表2 微生物指标

食 品 种 类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mL)
大肠菌群
MPN(100g.mL)
霉菌
(cfu/g.mL)
酵母
(cfu/g.mL)
致病菌
液态食品
蛋白质含量≥1.0%
蛋白质含量<1.0%


≤1000

≤100

≤40

≤6

≤10

≤10

≤10

≤1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固体或半固体食品

蛋白质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检出

蛋白质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检出
罐头食品             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产品的保健功能应与卫生部指定实验室的功能评价结果相一致。

  1.4.2 已确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功效成分及含量应与其评价结果相一致。

  2. 标识要求

  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的规定》的要求。

  3. 检验方法

  3.1理化卫生指标按GB-5009执行

  3.2微生物指标按GB-478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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