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卫组织应当定期公布一份地区名单,对来自这些地区的交通工具建议采取灭虫或其它媒介控制措施。这些地区的确定应酌情遵循有关临时或长期建议的程序。
2. 对离开位于建议采取媒介控制措施地区的入境口岸的每个交通工具均宜采取灭虫措施,并保持无媒介状况。凡是有本组织为此类措施建议的方法和材料时,理应予以采用。交通工具中存在媒介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消灭媒介的措施应列入以下文件:
(1) 如为飞机,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除非到达机场的主管当局免除申报单中的卫生部分;
(2) 如为船舶,船舶卫生控制证书;以及
(3) 如为其它交通工具,分别向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发书面处理证明。
3. 如本组织建议的方法和材料得到采用,缔约国应接受其它国家对交通工具采取的灭虫、灭鼠和其它控制措施。
4. 缔约国应建立规划,把可传播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因子的媒介控制在离用于旅行者、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和邮包业务的入境口岸设施地区最近距离400 米外,如发现较大范围的媒介,则应延长此最近距离。
5. 如果为了确定所采用的媒介控制措施是否成功需要进行追踪检查,则建议采取追踪检查的主管当局应将此要求事先通知有检查能力的下一个已知停靠港口或机场的主管当局。如为船舶,则应在船舶控制证书上注明。
6. 如发现以下情况,交通工具应被视为有嫌疑,并宜检查是否存在媒介和宿主:
(1) 舱内有可能的媒介传播疾病的病例;
(2) 在国际航行中舱内出现了可能的媒介传播疾病的病例;或
(3) 在离开疫区的时间内,舱内媒介仍可能携带疾病。
7. 如本附件第3 款提及的控制措施或本组织建议的其它措施业已采用,则缔约国不应当禁止飞机在本国领土着陆或禁止船舶在本国领土停泊。但是,可要求来自疫区的飞机或船舶着陆于该缔约国为此专门指定的机场或转向前往缔约国为此专门指定的另一港口。
8. 如果在某个缔约国领土上出现前述疾病的媒介,该缔约国可对来自媒介传播疾病疫区的交通工具采取媒介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