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
《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缔约国向世卫组织通报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所有事件、并对有关这类事件的信息进行核实。这将使世卫组织能确保为有效预防此类突发事件或控制暴发提供适宜的技术合作,并在某些确定的情况下将公共卫生风险通知需要采取行动的其他国家。
结合世卫组织要求核实具有潜在国际影响事件的非官方报告以及建立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的职责,新的通报要求旨在促进和方便世卫组织和会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随着对发展中的事件的进一步了解,加之及时技术合作的保证,当怀疑有可能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会员国就更加愿意与世卫组织联系。
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和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重要创新是:要求缔约国的通报和报告以及其他紧急的国际卫生条例通讯均由指定的国家国际卫生条例归口单位向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递送,两者均应一周7天24小时运转。
国家核心能力的要求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基本创新是,要求每个国家通过利用现有的国家资源(如防备流感大流行的国家计划)发展、加强和保持监测和应对的核心公共卫生能力。缔约国为此目的指定的国际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也应发展关键的公共卫生和卫生服务及设施。
建议的措施
世卫组织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有关适宜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也可包括遭遇突发事件的国家采取的建议的措施,以及由其他国家和国际运输经营者采取的建议的措施。上述临时建议由世卫组织因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布,有时间限定、并针对特定的风险。
长期建议指明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风险而例行采取的适宜措施,适用于例行或定期实施。建议的措施可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物品或邮包。
有关《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外部建议
《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取得有关国际卫生条例执行情况的独立技术建议的程序。其中一项内容是建立突发事件委员会,其任务是向世卫组织总干事就确定某个特定事件实际上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出建议,并对任何适宜的临时建议提供意见。国际卫生条例审查委员会的任务是向总干事就涉及长期建议、本条例的实施及其修改的技术性事宜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