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法律地位以及怎样对各国生效?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根据世卫组织《组织法》,所有世卫组织会员国自动受新《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约束,除非在限定期限内,即2006年12月15日前、肯定地宣布退出。没有世卫组织会员国完全退出,只有极少数国家提出保留。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设定的程序,由其他世卫组织会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对保留进行评估。如果一定比例的国家不反对,则本条例将对提出保留的国家生效,但以保留为条件。如果至少三分之一其他会员国反对保留,则提出保留的国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回保留或要求世卫组织总干事征求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审查委员会就保留对本条例实施的实际影响向总干事提出建议。总干事然后将保留及审查委员会的任何意见提交世界卫生大会审议。若卫生大会多数投票反对保留,则本条例将在保留国撤回保留的情况下才对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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