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2005)――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附件一)

发布时间:2012-05-07 共1页

  1. 随时

  具备以下能力:

  (1) 能利用

  ①当地适宜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设施),以使患病的旅行者得到迅速的诊治,并

  ②调动足够的医务人员、设备和场所;

  (2) 能调动设备和人员,以便将患病的旅行者运送至适当的医疗设施;

  (3) 配备受过培训的人员检查交通工具;

  (4) 通过酌情开展检查项目,确保使用入境口岸设施的旅行者拥有安全的环境,包括饮水供应、餐饮点、班机服务设施、公共洗手间、适宜的固体和液体废物处理服务和其它潜在的危险领域;以及

  (5) 制定尽可能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提供受过培训的人员,以控制入境口岸及其附近的媒介和宿主。

  2. 应对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

  具备以下能力:

  (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为此,制定和坚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在相应的入境口岸、公共卫生和其它机构和服务部门任命协调员和指定联系点;

  (2) 评估和诊治受染的旅行者或动物,为此与当地医疗和兽医机构就其隔离、治疗和可能需要的其它支持性服务做出安排;

  (3) 提供与其他旅行者分开的适当场地,以便对嫌疑受染或受染的人员进行访视;

  (4) 对嫌疑旅行者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检疫,检疫设施最好远离入境口岸;

  (5) 采取建议的措施,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或进行其它处理,包括适当时在为此目的特别指定和装备的场所采取这些措施;

  (6) 对到达和离港的旅行者采取出入境控制措施;并

  (7) 调动专用设备和穿戴合适个人防护服的受过培训的人员,以便运送可能携带感染或污染的旅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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