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注册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2-09-07 共1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取得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卫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学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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