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06 来源: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共1页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6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受理范围及程序
(一)受理范围
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评审级别、评审范围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二)受理程序
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上报所在县、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逐级审核后,向相应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卫生健康局在申报人员材料上传系统前,应当对辖区内(含所辖区、县)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质量把关。
自主评审单位按《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黔人社通〔2023〕50号)要求,遵循评审工作流程开展有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
各市(州)高级评审委员会、其他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行决定开展政策性审查和评委会线上评审的具体时间,但不得晚于《贵州省2026年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规定的统一时间节点。
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和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按照附件2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3。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共设置136个专业(附件4),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选择相应申报专业。申报材料流转至评委会后,申报专业不得修改。
申报人员执业注册单位须与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致。
2.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设置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仅限于附件5内专业。
(三)参评相关政策要求
1.申报人员范围
本文中申报人员是指与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地方标准类业绩要求
市县两级未按《标准化法》规定、未经省级立项或批准擅自印发的规程、规范、标准等非法地方性标准不能作为有效业绩。
3.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精神,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1)须提供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的情形
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社会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正、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并在申报评审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无需提供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的情形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护理、技术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含社会化评审、民营专项评审、“双定向”)无需服务基层。
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职称评审工作实际,截止申报评审当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无需服务基层。
③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民营专项评审无需服务基层。
④非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3)自2025年起,新完成服务基层工作的申报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6),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原已盖章的《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或《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表格继续有效。
(4)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4.继续教育要求
(1)申报人员须根据学历、资历对应的任职年限要求提供近5年或7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其实际聘任年限计算。
(2)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5〕23号)及相关政策执行。即: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乡镇(街道)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0学分;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级别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10学分。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等按其级别参照执行。其中2020年,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15学分,其他不低于10学分。不再对学分类型作具体要求。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7)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予以送评。
(4)2026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实施。
5.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用人单位可按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推荐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博士达不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
6.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贵州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2024年推进计划暨地方工作要点的通知》“突出专利转化运用的政策导向,将专利的转化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标准”的要求,从2024年起,以专利作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评审材料要求
省级高评委系统材料上传、辅助材料报送、正高成果代表作报送要求详见附件8、9。
其他评委会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报送流程及要求按本市(州)、本单位自主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
(二)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信息表填报
根据我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在2026年评审中继续探索使用“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进行评价。全省卫生系列各评委会受理范围内凡申报评审专业为《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评审专业列表》(附件10)中所列专业的人员,由医院汇总本院申报人员并于2026年9月15日前登录“贵州省病案质控平台”(http://42.123.97.25:9135/)填写《临床工作数据提取系统申报人员信息表》。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政策享受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享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间至202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完成截止。
(四)严格落实诚信承诺制度
申报材料的核查将贯穿评审全过程。严格落实申报人、用人单位诚信承诺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无法查实或存疑的申报材料不得向评委会推荐。
五、未尽事宜
本通知未提及的评审工作事宜,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称工作的通知》及职称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原有卫生系列职称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0851-87987161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 0851-27613068
遵义市卫生人员教育考试中心: 0851-28920939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0858-8326135
安顺市卫生健康局: 0851-33236341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0857-8252362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0856-5212951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4-8512801
黔东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5-2260313
黔西南州卫生健康局: 0859-3228571
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0851-83617522
附件6.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doc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