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1.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而言,具备一定的资金,才能适应和完成其设立的目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无;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无;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无;咨询服务性的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无;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无;国家法律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门 规定的按其规定。
2.国有企业法人有时候须依行政法令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般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  法律规定设立某些企业法人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或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批的,必须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这种做法被称作行政许可主义,也即法人的设立,必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或者审核批准。
3.依法向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依法向法人登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人设立程序中,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自该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而设立的法人。《民法通则》第五十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程序有三种规定:第一种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第三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只有经核准登记后,自登记之日起,才具有法人资格。第一、二种作法,为特许主义,即法人的成立,须经特别立法或国家无首的许可。第三种为行政许可主义。

(三)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设立也依是否需要登记而分为两种设立程序。对具有法人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这是采取特许主义;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办理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六、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的机关概述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成为法人一部分的集体或者个人,也即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法人是有独立意志的民事主体,它的意志的形成、表示与实现是通过其机关完成的,法人因其机关而存在,因其机关的活动而有自己的活动。
在我国公司企业法人中,股东(大)会,为公司法人的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董事或者董事会为其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监事或者监事会,为法人监察机关。而国有独资公司的必设机关为董事会,其不设股东会,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立。现行非公司法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依照这一企业领导体制,厂长(经理)既是法人的权利机关和意思机关,又是法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我国各类国家机关大抵实行首长制,机关首长就是机关法人的代表机关。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大抵实行单位首长负责制,其单位首长就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代表机关。我国社会团体法人设有成员大会,为权力机关和意思机关,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财团法人中,理事会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一类法人机关。《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章程的规定,对外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为活动的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在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企业的董事长担任。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正确地行使职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的目的范围或者章程活动,则相对人不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该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该行为对法人有效,法人因此而受有损失的,可以向其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违法活动,由于实施该行为时他本身具有过错,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七、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而发生组织上的或者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组织上的变更,包括分立、合并;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的变化,则包括法人的名称、住所、资产、经营目的、法定代表人的变化等等。法人的变更,直接影响到企业法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涉及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第一种情况为创设式分立,被分立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产生新的企业,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以依法成立新的法人。第二种情况为存续式分立,原来的企业法人本身不消灭,如果新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则可依法成立新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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