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财产所有权、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收益分配权、雇工权、土地转包权等多项权利。同时,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自己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应当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承包的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3)农村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和他们各自的个人财产一同清偿。

第二节  法  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这些组织或是多数自然人的集合,或是一定财产的集合,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职能和权限,因而不同于单个的自然人。
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不是拟制的,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独立人格,是由这些组织的社会属性,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决定的。
3.法人有独立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它与组成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或者它的创立者的财产相分离。法人的独立责任,指法人以其全部的独立财产对其所有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和创立人对法人的债务不负直接责任。应当将法人的独立责任和法人投资人的有限责任相区别。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凡依据私法规范所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区分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和不同的诉讼管辖。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可以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由两个以上成员的结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各种公司、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由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而取得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人,其成立基础在于财产。例如各种基金会、医院、博物馆等。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设立程序及设立目的不同。

(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营利法人的目的在于营利。所谓营利,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如果仅仅法人自身营利,但不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成员,只是作为自身发展经费,则不属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目的在于谋取公益。所谓公益,指社会一般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且一般是非经济的利益。慈善机构是典型的公益法人,各种公司则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的国籍可以将其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关于国籍的确定标准,有不同的学说,如设立人国籍地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多数国家采取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按照这一标准,凡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以外的法人为外国法人。区分中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外国法人法律上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五)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概念为我国学者的创造。所谓企业,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其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均属于非企业法人,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们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如企业法人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而社会团体法人应向国家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六)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这是对非企业法人进行的再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只有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时,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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