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3.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出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合伙财产形成的途径。至于出资的种类、数量,合伙人可以协商确定。投资的种类,可以是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投资额的数量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具有的共同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使得合伙人在原则上既要共同出资,又要共同进行决策和经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也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也视为合伙人。
5.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组织的团体人格是与合伙人的个人人格密切联系的,合伙的债务归根结底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因此,当合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的清偿责任。

(二)合伙的成立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二个以上的合伙人就合伙事项达成一致,合伙就成立,合伙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就合伙的成立,《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和1997年 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协议
成立合伙必须有合伙协议。所谓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以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人伙、退伙、合伙终止事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六)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七)入伙和退伙;(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就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不一定采取书面形式;而就合伙企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一般地说,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出资数额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出资数额,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和各个合伙人的出资数额两个部分。
2.盈余分配  这一条款包括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两方面的内容。盈余分配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在协商一致时,也可以由各个合伙人均分。
3.债务承担  该条款须规定合伙人之间以何种方式、何种比例承担合伙的债务。至于合伙人之间的连带清偿责任,则无需重复。
4.入伙和退伙  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5.合伙的终止  合伙终止的条款是对合伙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的约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相等的,可以按照出资额占全部合伙出资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物、权利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投入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一般来说,合伙人出资往往直接构成合伙人共有财产,而且出资一般情况下都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不以所有权为出资而形成共有财产或者虽有出资而不直接形成共有财产的情形也存在。但无论如何,均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部分财产,既不归原出资人所有,也不能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相混淆,而是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由合伙人依各自的份额共同享有。共有财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自己的应有份额并无随意分出和处分的权利。按照财产共同共有的基本原则,合伙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合伙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合伙经营决策的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每一合伙人都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二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当中推举一人或数人具体负责执行,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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