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4.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并撤销死亡宣告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行为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2)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3)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掌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监督和保护的公民或社会组织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民法上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它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得到补充;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的设定方式
我国民法规定了监护的两种设定方式:1)法定监护,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2)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组织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的具体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自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两类任其担任监护人属于法定义务。在不存在前一顺序规定的监护人或者该项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上述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其行使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下列方面: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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