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丛书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四)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2页

(六)合伙的债务
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履行债务的担保或者说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合伙的共有财产以及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里的清偿责任,是无限责任,也即合伙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包括其全部个人财产。这是由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的。法律对于合伙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对出资的方式也无具体的限制,如果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和在合伙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则势必大大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可能性,进而妨害正常的经济秩序。
在对外关系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不受合伙人对合伙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债权人可以对全体合伙人当中的任一个、任几个同时或者先后提出履行全部或者一部债务的请求。这种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对合伙债务而言的,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第二,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由合伙人自行协商,但合伙人不得以内部协议为理由而免除外部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这一项代位求偿权,使合伙人之间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外部的连带之债转化成为内部的按份之债。

(七)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并加入合伙,合伙协议有规定的,按协议处理;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合伙之前已经存在的尚未清偿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同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2.返伙  所谓退伙,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伙分为自愿退伙与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出于自愿的退伙,原则上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自愿退伙又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就协议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奋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就通知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直接产生退伙的效力,如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除名等。
合伙人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没有按照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成立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的债权。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当返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则可以折价处理。

第四节  国    家

一、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除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政权的执掌者,是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这并不排除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些经济职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一些民事活动,例如对外以国家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公务中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国家在事实上处于这类损害赔偿关系的赔偿主体的地位。

二、国家的民事能力
国家需要参加民事活动,因此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同时,一方面国家是社会组织体,不同于以自然生命形式存在的公民;另一方面,国家又作为政权组织和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人,又不同于作为一般社会组织体的法人。因此,国家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国家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能力。具体而言,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所享有的从事某些民事活动的能力,往往是由国家所专有的,不能由任何公民和法人所享有。例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都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但只有国家可以发行国家公债券。这是因为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作为政权的承担者和主权者所决定的。
(2)国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由国家根据自身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确定的。公民和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条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而不是由自己决定的。而国家是主权者,有权制定各项法律,因此,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能力除了受到社会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外,并不受其他限制。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