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年初制定的十项惠民的民生工程建设,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健康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较好发展,城镇居民收支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但物价上涨以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冲击,也使城镇居民生活改善受到一定制约,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生活受到较影响。
一、城镇居民收入再创新高
据对黑龙江省225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表明,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创新高,达到11581元,比上年增长13.0%,增速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增长7.6%。2008年,由于宏观经济的良好走势,以及职工工资调整、养老金及低保标准上调等惠民政策效应的不断显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继续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从2004―200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看,2004年为11.9%;2005年为10.7%;2006年为11.0%;2007年为11.6%;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近几年快速增长的较高平台上又增长13.0%,这是自2004年以来涨幅最高的年份。
(一)从城镇居民收入构成看,四项收入全面增长
1.工资性收入增速趋缓
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年人均工资性收入7393.4元,比上年增长6.4%,但增幅较上年下降了8.8个百分点。其中:工资及补贴收入比上年增长3.9%,增速较上年下降12.8个百分点;其他劳动收入比上年增长66.7%。
工资性收入增长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继续向好,经济效益提高所致;二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新的工资标准逐步执行到位;三是2008年个税起征点的提高,使得多数居民个税的扣缴额度普遍减少,从而促使了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可支配收入增长;四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居民就业渠道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其他劳动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政策已逐渐落实到位,另外,受四川汶川地震影响,国家倡导厉行节约的国策,除了给离退休职工及弱势群体增加收入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本未做调整,是导致工资性收入增速趋缓的主要原因。
2.转移性收入成为重要增长点
2008年,黑龙江省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幅增加,各项社会保险运行情况良好。同时,黑龙江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转移支付力度,增加退休人员退休金,积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其他针对特殊人群的相关政策,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逐步成为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增长点。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3506.5元,比上年增长20.2%,增速高于上年6.3个百分点,增幅在四类收入中居第二位,对可支配收入增长的贡献率由上年的33.5%增至44.0%,增加了10.5个百分点,比工资性收入增长贡献率高出10.5个百分点,成为继工资性收入之后,推动城镇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
转移性收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快速增长。由于国家几次提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使得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或离退休金比上年人均增加285.1元,增长了10.9%。二是捐赠收入出现较幅度的增长。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亲朋好友间的赠送收入增长较快,比上年增长28.1%。三是由于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和缴存比例,以及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08年城镇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比幅度增加,由上年的人均0.9元增加到人均87.8元,对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此外,赡养收入等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
3.经营性收入稳步提高
2008年,随着增加小额低息贷款和税率优惠、鼓励创业和再就业等优惠政策的相继出台,以及物价水平的持续走高,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稳步提高。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为1241.4元,比上年增长12.8%,增速高于上年6.2个百分点,对家庭总收入增长贡献率为11.7%。
4.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党的十七报告中提出的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高了居民投资意识,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投资渠道逐步增多,使财产性收入成为推动居民收入增长的新亮点。调查显示,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122.8元,比上年增长25.0%,增幅居四类收入之首,增速高于上年26.1个百分点。其中,人均其它投资收入为54.8元,比上年增长3.8倍,是拉动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最主要原因。受上年央行连续几次加息以及年初以来股市不断震荡下挫的影响,居民逐渐开始将钱转向安全系数更高的银行储蓄,加之
2007年的几次利息上调产生的收益在2008年显现,致使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利息收入比上年增长3.4倍。股市的持续低迷使股息与红利收入同比下降2.6%,出租房屋收入同比下降 58.6%。
(二)收入渠道多元化
随着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日渐活跃和社会保障力度的逐步加强,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增收渠道日益拓宽,收入构成不断发生变化,收入渠道逐步趋向多元化,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例有所提高,但工资性收入的主导地位未变。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60.3%,仍占主导地位,但较上年下降了2.5个百分点;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提高了0.2和2.2个百分点。
(三)各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全面增长,但收入差距有所扩
2008年,黑龙江省被调查的16个市县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呈增长态势。其中,有11个调查市县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万元,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有9个。增幅最的是饶河县,同比增长29.6%;其次是富锦市,增长21.9 %;双鸭山市增长16.8%,居第三位。此外,宁安市、牡丹江市、七台河市、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哈尔滨市增长幅度也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在调查的16个市县中,2008年最高收入市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6816.0元,最低收入市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364.3元,两者相差8451.7元;上年最低收入市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490元,最高收入市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15570元,两者相差8080元。从可支配收入排序看,收入最高的是庆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45.2%,人均达到16816元;位居第二的是哈尔滨市,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26.0%,人均为14589元。
(四)弱势群体受到扶助,但力度仍需加
2008年,黑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问题,重视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积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取向向弱势群体倾斜力度增。在提高低保金标准后,又针对粮食、燃油价格上涨较快等问题,上调专项补贴,多方面提高低保户的生活质量。调查表明,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社会救济收入为42.8元,而调查中20%低收入家庭人均达129.4元,比上年增长1.3倍。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收入全省人均为33.5元,20%低收入家庭人均达104.9元,比上年增长2.3倍。同时,养老金及离退休金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部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
虽然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所提高,比上年增长5.7%,但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若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收入实际只增长0.7%,实际增幅比上年下降2.5个百分点,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呈进一步扩态势。2008年,黑龙江省高低收入户间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为21808.0元,较上年扩了3104.8元;高低20%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由上年的5.7:1扩到6.2:1。
二、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继续高速增长
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快速增长,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呈现出同步高速增长势头。200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623元,比上年增加1104元,增长14.7%。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2%,从增速上看,出现了支出增幅超过收入增幅的现象,消费性支出增速比可支配收入增速高1.7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措施的作用开始显现,同时,物价上涨特别是取暖价格调整也拉高了消费水平。
从居民消费构成看,八类消费中,除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消费较上年同期下降外,其余七类消费全部增长,呈现出“七增一降”的格局,且涨幅差异较。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消费涨幅最,比上年上涨了39.0%,居第一位;居住类消费上涨了20.0%,居第二位;衣着类消费上涨19.1%,居第三位。其后依次是食品、医疗保健、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消费、交通和通讯类消费分别比上年上涨18.8%、18.6%、3.6%、0.4%,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消费比上年下降3.4%。
(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增幅居八类消费之首
在消费增长的七类中,人均城镇居民家庭用品及服务类消费为494.5元,比上年增长了39.0%,增速比上年快27.6个百分点,对消费支出增长的贡献率为12.6%,影响消费支出增长1.9个百分点。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34.2%。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的具体分类看,除家庭服务外,耐用消费品、室内装饰品、家具材料等五类消费全面增长。其中,家具材料增幅最,达2.0倍;占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比重最的家庭日用杂品消费比上年增长了40.7%;耐用消费品比上年增长38.3%。但城镇不同收入家庭的设备用品及服务消费存在较差异。其中,20%高收入家庭设备用品消费增长了40.2%,中等收入家庭增长了12.8%,而低收入家庭设备用品消费比上年仅增长了8.4%。
由于现在家用电子产品不断升级,多数家庭对现有的电器进行更新换代,加了购买力度。2008年,百户城镇居民家庭购买的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空调器、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洗碗机等家庭设备数量均增长,依次比上年增长28.2%、7.4%、2.1倍、9.4%、7.5%、8.6%和4.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