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5页

  第四节 银行卡结算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备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二、银行卡账户的使用

  1.银行卡申领开户。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银行卡注销账户。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银行卡挂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三、银行卡交易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单位卡不得存入和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金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四、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银行卡计息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付利息、计收利息。

  1.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2.计收利息。

  (1)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2)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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