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导读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5页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存款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通知其他银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变更的,如果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开户银行2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票 据 结 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中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基本当事人。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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