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关于印发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考办字[2009]3号

各试点单位:

  根据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办”)研究,现将《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试点考试合格标准为90分(试卷满分150分)。按此标准,此次试点考试合格1065人(其中:北京市14人,天津市15人,河北省111人,山西省30人,内蒙古自治区60人,辽宁省24人,吉林省5人,黑龙江省38人,上海市14人,江苏省12人,浙江省122人,安徽省25人,福建省25人,江西省29人,山东省57人,河南省28人,湖北省3人,广东省235人,广西壮族自治区46人,重庆市32人,贵州省38人,云南省30人,陕西省31人,甘肃省8人,青海省6人,宁夏回族自治区1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9人)。

  二、对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统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

  三、按照《关于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24号)精神,试点地区人事、统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统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研究确定参加本年度、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报全国统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区认真做好公布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等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全国统计考办联系。

  联系电话:(010)68782781

  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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