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对季度地区GDP核算开展联审,建筑业和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实行下算一级,农业、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增加值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各县(市、区)GDP核算数据审核工作原则上由各市负责,必要时省局将对县(市、区)核算数据进行抽审。
《实施办法》要求:在推算行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时,控制性地使用相关指标。县级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邮政业增加值,在省统计局指导下由市级下算。各市根据当地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核算办法,并报省统计局备案。
《实施办法》强调:各市统计局应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地区GDP核算计算程序,按时上报地区季度GDP核算数据。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皖政办〔2004〕22号),严格GDP数据发布制度,各市季度GDP核算数据必须经由省局审定后统一发布。
《实施办法》还对联审的主要内容和季度GDP核算使用相关数据的管理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