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养父和养女关系
D.法律没有规定
3.李梅和张森之间的关系是( )。
A.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B.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C.无任何关系
D.与李倩和张林的关系一样
4.张森和李倩的关系是( )。
A.视为兄弟姐妹关系
B.是直系姻亲关系
C.是旁系血亲关系
D.是旁系姻亲关系
5.张林死亡后,对于张林遗产的继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正确答案:1.B;2.A;3.B;4.D;5.C 解题思路:1.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2.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3.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4.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5.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6-13题共用题干)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因乙身体不好,甲为给乙治病曾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2万元,一直未还。后甲使用家庭积蓄以个人名义开了一个小卖部,至今小卖部已经盈利达6万元。2008年8月,因侄子上大学缺少费用,甲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送给侄子5千元。甲和乙的女儿丙已经20周岁,在某大学读书。甲在经营过程中和一异性客户产生婚外情,并经常在外同居,被乙发现。现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和甲离婚。
6.甲为给乙治病借的2万元钱,应视为( )。
A.甲的个人债务
B.乙的个人债务
C.甲乙的共同债务
D.名为甲的债务,实为乙的债务
7.对于甲开办的小卖部的6万元收入,应视为( )。
A.甲的个人财产
B.乙的个人财产
C.甲乙的共同财产
D.主要是甲的财产,乙只享有小部分权利
8.对于甲送给侄子的5千元的处理,正确的说法是( )。
A.应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B.应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C.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D.甲、乙承担同等责任
9.若判决甲、乙离婚,对于丙提出的抚养要求的处理,正确的意见是( )。
A.甲承担抚养责任
B.乙承担抚养责任
C.甲、乙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D.甲、乙不承担抚养责任
10.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乙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以下要求,不应当支持的是( )。
A.要求离婚
B.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C.要求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
D.因甲有过错,要求分得全部财产
11.甲女和乙男的关系属于( )。
A.夫妻关系
B.非法同居
C.事实婚姻
D.姘居关系
12.甲女和乙男在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 )。
A.按照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B.收为国有
C.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D.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13.对于甲女继承其父的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B.乙男和甲女平分
C.属于甲女的个人财产
D.乙男可以请求将房屋拍卖,分得财产
正确答案:6.C;7.C;8.A;9.D;10.D;11.B;12.D;13.C 解题思路:1.甲为给乙治病借的2万元钱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虽然小卖部是甲以个人名义开办的,但是是用家庭积蓄开办,其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甲送给侄子的5千元是在未和乙商议的情况下做出的,属于甲的个人债务。
4.根据《婚姻法》,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虽已成年但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或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丙已年满20周岁,且在接受大学教育,甲乙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5.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2004年4月1日,甲女(22周岁)和乙男(26周岁)在教堂举行过婚礼,并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2007年8月1日开始两人便分居生活。分居期间,甲女的父亲去世,甲女依法继承父亲的房屋。2008年1月13日,甲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告知乙女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结婚登记,但乙女未补办。
6.甲女与乙男在举办结婚仪式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等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院受理前,乙女在经告知后也未在规定的间内补办结婚登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的关系应当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共同共有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存在,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甲乙二人之间没有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基础,应当按照一般共有原则处理。
8.据上所述,甲女和乙男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期间所的财产不得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只能确认为王女士的个人财产,乙男不能请求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