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1页
3、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的设立
※经营企业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④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46页,记忆“仓储面积”)
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万平方米。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保税物流中心的文件。
※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标牌。
(2)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企业进入物流中心的条件如下(参见教材146页,重点记忆“注册资本”)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企业申请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对经批准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4、管理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工作。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3)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年。
(4)经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