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报关员考试基础阶段复习第三章讲义第4节

发布时间:2012-07-20 共11页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简介

  1、含义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分: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2、功能(重点)

  功能也只有仓储,而且只能存放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不得存放的货物,参见教材P142

  3、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

  4、管理(重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出口监管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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